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編印會員通訊錄及會刊。
二、調查校友狀況。
三、辦理第三條有關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贊同本會宗旨,設籍高雄市,年滿二
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正式會員:
一、凡在母校畢業,現任母校之教職員工者,為當然會員。
二、凡在母校畢業之社會人士。
三、在母校肆業一年以上並經會員二人推薦者。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
六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
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
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
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
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
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招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
一、尚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三人,顧
問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
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
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
決意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
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佰元。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
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
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年度工作計劃
一、會 議:1於九十二年三月召開定期會員大會。
2定期召開理監事會議。
3依工作需要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二、會籍管理:徵求加入會員,繳納會費。
三、聯誼活動:不定期舉辦各項有益身心之聯誼活動。
四、學術活動:不定期舉辦各項演講或研討會。
五、公益活動:不定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用愛散播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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