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校友情感,砥礪學行,發揚樹德一家親的精神,

       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編印會員通訊錄及會刊。

      二、調查校友狀況。

      三、辦理第三條有關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贊同本會宗旨,設籍高雄市,年滿二

       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正式會員:

一、凡在母校畢業,現任母校之教職員工者,為當然會員。

二、凡在母校畢業之社會人士。

三、在母校肆業一年以上並經會員二人推薦者。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

  六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

  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

  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

  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

         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

         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

         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與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招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

         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            一、尚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三人,顧

           問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

           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

           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

           決意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

         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

           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佰元。

           ;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

           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

           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年度工作計劃

一、會  議:1於九十二年三月召開定期會員大會。

            2定期召開理監事會議。

            3依工作需要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二、會籍管理:徵求加入會員,繳納會費。

三、聯誼活動:不定期舉辦各項有益身心之聯誼活動。

四、學術活動:不定期舉辦各項演講或研討會。

五、公益活動:不定期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用愛散播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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