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畢業條件
1. 綜合高中、職業類科學生,修滿160學分,修業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可取得畢業証書(註)。
2. 綜合高中、職業類科學生,修滿120學分(含)以上但未滿160學分,可取得修業証明書。
3. 實用技能學程、建教班學生,修滿150學分,修業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可取得畢業証書(註)。
4. 實用技能學程、建教班學生,修滿120學分(含)以上但未滿150學分,可取得修業証明書。
5. 實用技能學程,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可申請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6. 本校重補修課程於暑假期間開設專班上課,高三學生可另參加寒假重補修課程。
7. 學生未修滿120學分(不含),無法取得畢業証書或修業証明書,只可申請在學成績証明書。
註:詳細學分內容如下列辦法所示
壹、依據樹德家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說明如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綜合高中:
職業類科:
實用技實用技能學程:依規定修得150學分即能授予畢業證書。 建教班: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四、本校學生於專業技能得具備2張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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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重補修辦法
壹、依據樹德家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十 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貳、為避免學生重補修與輔導課衝突,訂定重補修於暑假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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