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學生搭乘交通車管理辦法

103.06.30 校務會議通過

106.08.04 行政會議修訂

109.08.14.行政會議修訂

111.10.21.行政會議修訂

113.03.21.行政會議修訂

 

—、依據:

依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妥善解決同學搭乘交通車問題,縮短學生上、放學時間及維護同學安全。

(二)培養學生乘車自律、自愛及守秩序的法治精神,並落實使用者付費、節能減碳及環保正確觀念。

(三)提倡讀書風氣,鼓勵學生排隊候車養成自主學習的優良閱讀習慣。

三、實施要領:

(一)編組:

1.由學校總務處招標優良交通車公司,代辦學生上、放學接送租用事宜,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單位為教官室。

2.本校依學生實際辦理搭乘人數及路程情況編排各車路線,並隨時依現況調整。

3.交通車路線分為:(l)平日上放學路線 (2)寒假輔導課上放學路線(3)暑假輔導課上放學路線。

4.除平日上放學路線遴選正車隊長一名,如有需要得再遴選副車隊長一名及各乘車站站長一名;其他輔導課路線僅遴選正車隊長一名。

5.每學期交通車服務隊遴選隊長一名、隊員五名,負責維持交通車乘車秩序及協助處理交通車一般性業務。

(二)管理考核:

l.凡搭乘本校交通車之學生由交通車業者投保意外乘客險,最少理賠金額為新台幣120萬元。

2.凡需要搭乘交通車的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並取得收據及乘車證。

3.搭乘交通車時應攜帶乘車證,並由秩序幹部執行服儀檢查及車證查驗,不符規定者依校規懲處。

4.車隊長之職責為督促同學上下車紀律、檢查交通車證及車內秩序、整潔之維護,並負有宣導各項乘車公告之責任。

5.正車隊長位置應在靠近前車門之第一個座位,副車隊長位置應於靠近安全門最近之座位,以利維護行車安全及管理。

6.車隊長需依據搭乘人員名冊掌握各站乘車狀況;並每日填寫交通車日誌記錄及回報。

7.為提倡學生自主學習之風氣,車隊長應鼓勵同學利用候車時間閱讀上課課本或課外優良刊物。

8.總務處於每學期辦理車隊長乘車安全知能研習及不定期舉行車隊長座談會,車隊長於每學期給予志工時數及獎品獎勵」。

9.總務處及教官室不定期編組人員稽查與督導交通車勤務。

(三)一般規定:

1. 搭乘交通車需依交通車路線表標示價格繳費,交通車費依據實際油價及招標成本反映,並以每學期開始做為調整點,每次繳費搭乘期間為學期5個月(寒暑輔交通車另外申辦計價);建教式輪調班以實際搭乘天數比例收費。

2. 申請交通車退費者,需向總務處填寫申請書並由導師及家長簽證後,於開學日前辦理全額退費,於每學期天數3分之2前申請按週數退費(全學期以20週計),學期天數3分之2後申請不予退費。

3. 公務團隊(如活動隊、家商科選手…)導致長期放學無法搭乘交通車者,於每學期期末由行政單位簽核逕送總務處退交通車費。

4. 搭乘交通車需持乘車證登車,如有遺失須立即向總務處填表申請補發(手續費100元),遺失補發車證後中途不可辦理退交通車證。

5. 搭車時嚴禁飲食及喧嘩,並應保持車內清潔,如有飲食、隨意丟棄垃圾、喧嘩、嚴重違反校規及蓄意破壞設備之情形者,第一次規勸,第二次記警告處分,再犯者予以退搭交通車處分(依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6. 搭乘交通車時應攜帶乘車證備查,無故不帶者,第一次規勸,第二次以後每次記警告處分。

7. 未購買車證搭車者,應補繳全額之票價辦理車證或補繳自開學日至被舉發日之票價,並且記第一次記警告處分,第二次以後每次再記小過處分。

8. 乘車證借給他人使用,雙方當事人第一次記警告處分,第二次以後每次再記小過處分。

9. 乘車證無故塗改或變造者,除該車證應立即回收及重新補辦(手續費100元),並且第一次記警告處分,第二次以後每次再記小過處分。

10. 車長及司機先生有權利管理車上秩序、清潔及查驗車證,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者,第一次記警告處分,第二次以後每次記小過處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待隨時補充規定之。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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