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治法

  菸害防治法於86年3月19日公布,於同年9月19日開始實施,以下是我們應享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
 
一、 為保障非吸菸者拒吸二手菸之權利,本法對於密閉空調且進出人口眾多的場所,規定全面禁菸:對於較大區堿之公共場所,則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1. 未來與大家生活密切之各種密閉式大眾運輸工具(如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車廂、車站)及金融機構(如郵票、電信局、銀行、證券交易所)場全面禁菸。
2. 至於其他飲食、環物環境(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大型餐廳),除了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這些場所,以往透過政府及民間的力量推行各種禁菸活動,雖略具成效,但在立法未通過前,對於在禁菸場所吸菸而拒不合作者,並無罰則而莫可奈何,如今己立法通過,民眾若發現上述禁菸場所之吸菸行為,人人均得以勸阻,若勸助無效,可向各地衛生局提出檢舉,對吸菸者依法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二、 為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品誘感成為新吸菸人口,本法除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員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1. 在菸品供應方面,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等無法辨識購菸者年齡之方式販菸,及菸品販賣者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其目的就是要避免青少年易於得到菸品。
2. 菸品廣告方面,僅可出現於雜誌廣告,其所刊登雜誌亦得以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及職業運動表演中出現吸菸鏡頭,亦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以避免媒體對青少年之影響。
3. 青少年生活場所方面,如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也列為全面禁菸的場所。
其相關處罰規定如下:未滿十八歲而吸菸者,需接受戒菸教育;刊登違規之菸品廣告,傳播媒體業者亦需接受處罰;菸品販賣售者供應菸品予青少年,則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以下之罰鍰。

 


禁菸標誌

 

資料來源:高中軍訓女生版(一),2001,泰宇出版社

詳細資料,看參考「菸害防治法http://www.quitandwin.org.tw/new/?page=shop/mainpoint_view&article_id=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