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傳染方式的分類

一、

依照疾病的期間及發病的過程來區分:

1.

急性傳染病:天花、霍亂、傷寒等。

2.

慢性傳染病:肺結核病、梅毒、癬等。

 

 

二、

依照致病菌來區分:

1.

寄生蟲:蛔蟲病、蟯蟲病、鉤蟲病等。

2.

原蟲病:陰道滴蟲等。

3.

黴菌病:頭癬、汗斑、念珠球菌病等。

4.

細菌傳染病:猩紅熱、丹毒、百日咳、白喉等。

5.

立克次體病:恙蟲病、流行斑疹傷寒、戰壕熱等。

6.

病毒:水痘、天花、流行性感冒、日本腦炎。

 

 

三、

依照受感染器官來區分:

1.

呼吸道傳染病:百日咳、白喉、天花、肺結核病等。

2.

腸胃道傳染病〈消化道傳染病〉:小兒麻痺、桿菌型痢疾、傷寒等。

3.

泌尿生殖道傳染病:梅毒、淋病、陰道滴蟲等。

4.

皮膚或黏膜傳染病:破傷風、狂犬病、日本腦炎等。

 

 

◎資料來源:高雄醫學院/醫療資訊

四、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來區分:

1.

第一類傳染病:

霍亂、鼠疫、黃熱病、狂犬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等。

2.

第二類傳染病:    

〈1〉

甲種:流行性斑疹傷寒、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傷寒、副傷寒、炭疽病等。

〈2〉

乙種: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開放性肺結核等。

3.

第三類傳染病:

〈1〉

甲種:登革熱、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等。

〈2〉

乙種:結核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日本腦炎、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百日咳、猩紅熱、破傷風、恙蟲病、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腮腺炎、水痘、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流行性感冒等。

4.

第四類傳染病:

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

 

  前項病例之報告:

    

第一類傳染病,應立即報告。

    

第二類傳染病及第三類甲種傳染病,除開放性肺結核外,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開放性肺結核及第三類乙種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調整。

    

第四類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指定時,規定其報告時限,24小時內完成。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應採行下列措施:

    

第一類、第二類甲種傳染病病人,應強制移送指定醫院施行隔離治療;第二類乙種傳染病病人,應勸告其住院,必要時並得強制其住院。。

    

第三類、第四類傳染病病人,應視其病況採取適當之防治措施。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病人處置,SARS以列入第四類傳染病。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