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過量駕車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原為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原為六個月),同時對累犯者加重其處罰,例如於吊扣期間再飲酒過量車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任:

新的處罰條例分三階段實施:

九十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第一階段

九十年九月一日開始處罰- -第二階段(有三佪月的勸導期)

九十一年六月一日開始處罰- -第三階段(一年勸導期)

「無照駕駛」條款(修訂第二十一條)

「酒後駕車」條款(修訂第三十五條)

「超速」條款(修訂第四十條)

「飆車」條款(修訂第四十三條)

「闖紅燈」條款(修訂第五十三條)

「移轉處罰」條款(增訂第八十五條之四)

結語:

由於酒後駕車害人害己,期望國人能響應「不勸酒」文化、支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政策;由於安全帶能夠保護生命,避免事故時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希望全體用路人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駕乘汽車時,上車即繫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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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取自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資訊年刊>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機)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汽(機)車駕駛人,持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二十三條

汽(機)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過量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條第一項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第四十一條

汽(機)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第七十八條第三款

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以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七十九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處二百四十元罰鍰。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六十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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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九曲國小交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