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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於89年10月7日經本校第十二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交由學校實施
依102年12月9日高市教高字第10238160600號函修正組織規程修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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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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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因應學校轉型之需,特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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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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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及職員工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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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職進修學分、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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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知能相關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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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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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工進修,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為原則。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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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須為任教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之大學校院及研究所,任教科目以教師登記科目或修第二專長科目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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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教職員工須服務滿二年以上始得報考在職進修。 |
五. |
本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學位學分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 |
本校教職員工在職進修須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等時間進修為原則。 |
2. |
本校教職員工參加在職進修須依優先排序經學校核准後,依本校「教職員工出缺勤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而不能全時上班者,應按日扣除薪資「日薪=(本俸+學研工補費)/30」以維持專任職務之公平性,或調整為兼任教師。
同意進修優先順序如下:
(1) |
為提升本校教學品質,鼓勵專任未取得合格及技術教師進修教育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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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因應本校科系轉型,鼓勵專任教師修習在職第二專長學分班。 |
(3) |
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本職學能,鼓勵專任教職員工參加在職進修學分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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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報考非在職進修班者,視學校教學或業務需求而是否同意進修,且不給予學分費補助。若未經同意擅自考取前往就讀者,改聘為兼任教師或應辦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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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校教職員工經學校核准後參加國內在職進修者,因學校經費有限每學分上限為一仟元整,給予半數學分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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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束後憑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及繳交學分費收據,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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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修畢進修學位者,因學校財力有限校內不予改敘。 |
八. |
參加在職進修人員需檢附課表留校備查,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人事單位。 |
九. |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學分應於開學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如附表)經學校核辦。 |
進修學位學分陳報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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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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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交由學校實施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