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德家商技藝文暨體育音樂活動競賽獎勵辦法103/08/01

    壹、依據:依樹德家商教職員工獎懲辦法辦理。

貳、目的:為獎勵教職員及學生積極參與各項技藝文及體育、音樂活動競賽,提升教

             學績效,培育人才為校爭光。

參、辦法:

一、藝文類:

    ()高雄市語文競賽教師指導費:

 1.指導作文、書法、注音等組,每組指導費1600元 。

 2.指導演說(國、英、閩南、客語、原住民各族)、朗讀(國、閩南、原住民各族)

   等指導費3200元。(酌發稿費每篇400)

 3.晉入全國決賽,指導費另加1600元。

()高雄市語文競賽優勝獎金: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高 雄 市

第一名

1500

全 國

第一名

4000

第二名

1200

第二名

3000

第三名

1000

第三名

2000

第四~六名

800

第四~六名

1500

 2.教師組優勝獎金

高 雄 市

第一名

3000

全 國

第一名

5000

第二名

2000

第二名

4000

第三名

1500

第三名

3000

第四~六名

1000

第四~六名

2000

 3.學生組優勝獎金

全 國

第一名

4000

第二名

3000

第三名

2000

第四~六名

1500

二、技術類:

(一)全國性: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全 國

第一名

4000

第二名

3000

第三名

2000

第四~六名

1500

            2.學生優勝獎金

全 國

第一名

4000

第二名

3000

第三名

2000

第四~六名

1500

 

    (二)國際性:

    1.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國際性

第一名

8000

第二名

6000

第三名

4000

第四~六名

3000

        2.學生優勝獎金

 國際性

第一名

8000

第二名

6000

第三名

4000

第四~六名

3000

三、體育、音樂類:

(一)指導教師優勝獎金

全國性

國際性

第一名

10000

第一名

20000

第二名

9000

第二名

18000

第三名

8000

第三名

16000

第四~六名

7000

第四~六名

14000

備註:1.全國性比賽包括:

        全國競技啦啦隊比賽、全國音樂比賽決賽。

      2.教師指導費由學務處相關經費支應。

(二)學生優勝獎金

全國性

國際性

第一名

10000

第一名

20000

第二名

9000

第二名

18000

第三名

8000

第三名

16000

第四~六名

7000

第四~六名

14000

備註:1.全國性比賽包括:

        全國競技啦啦隊比賽、全國音樂比賽決賽。

      2.教師指導費由學務處相關經費支應。

       

四、參加校外各項競賽若主辦單位已頒發優勝獎金,以本辦法所訂獎金數為上限,不足金額

    由學校補足獎勵。

五、主辦單位錄取成績以特優、優勝、甲等、佳作計等時,換算成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及第四名計等。同性質得獎名次,以最優成績獎勵。

    六、教師參賽優勝及指導學生優勝、依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敘獎。

    七、參加校外各項競賽優勝的學生,由承辦單位依學生獎懲辦法簽獎。

八、本辦法獎勵競賽項目以附件所列項目為主,未名列但符合獎勵者(全國競賽須六縣市以上,

   參賽隊伍10單位以上),以專案簽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