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之飆車活動,始於民國七十五年臺北市的大度路,後並逐漸蔓延至全省各地,因其已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警方乃強力取締,始有收歛之勢;然而近年來再度死灰復燃,並伴隨攻擊警方、路人等之暴力行為,更發生數起飆車族互相鬥毆致死傷案件,此類飆車行為除導致自己死傷外,更使一般民眾產生恐懼感,對整個社會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呼籲全民共同反飆車,以保障生命財產之安全。
飆車舉凡汽、機車聚集兩輛車以上成群結隊,穿梭於快、慢車道快速行駛,即稱謂『飆車』。超速與飆車之區別,在於超速是以一輛車行駛於道路,超過該路段限速時謂之超速,儘能以超速來取締,不能以飆車論。而飆車必需要有二輛車以上於道路上競(急)駛,唯不需速度的快慢做定論。依據1971
年日本警察廳之通告認為:「駕駛自動車輛違反最高速度限制,漠視交通號誌,或駕駛裝備不良車輛等行為」稱為「飆車行為」
近來發生許多青少年飆車案件,這些青少年每到假日便透過網路聯繫,化身為街頭的飆車族,不但在道路上橫行霸道,動輒攻擊無辜的路人及車輛,甚至向警方挑釁,囂張的舉動令人髮指,也造成社會不安。
資料來源:飆車族維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