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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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制度

 

  親屬制度是以社會認定的血緣關係為基礎來滿足群體的再生, 達到群體延續的目的所 做的各種安排。這一制度所扮演的角色包括生命的賦與, 撫育, 奉養, 送終。要使這些角色 達到完善的境界, 就必須設計出自認為最有效的功能配備, 諸如婚姻, 家庭, 親屬關係, 大於 家庭的親群體等。這些設計除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外, 仍可以從這些配備的內在關係中 察看出這一親屬制度的特色。現在就讓我們以這種假設來討論排灣族的親屬制度。

  (一) 家庭與家族:我們這裡所說的家庭是指英語所說的household或者domestic group 。 G。 P。 Murdock 認為它的能功有: 性的, 生育的, 經濟的與教育的等四種。 這是 人們為了撫育下一代, 奉養上一代而設計出來的社會群體, 是每一社會都有的。只因為依 賴組成家庭群體的理念的差異也就因影響到家庭類型的不同。這一點, 在 F。 M。 Keesing 之前是沒有人能體會的。 總認為人類的家庭制度是以婚姻為基礎的。 後來因為 民族誌的累積, Keesing 於1958年出版的文化人類學中才提出血緣家庭與配偶家庭的區分 。 所謂血緣家庭 (consanguineal family) 是指在家庭成員中僅有親屬, 沒有父親, 也沒有配 偶與姻親的存在。 因此, 在亂倫禁忌的限制下, 性的功能就不一定能在所有的家庭中出現 。

  排灣族的家庭是配偶型的, 有別於血緣家庭。所謂配偶型家庭 (conjugal family)是指 家庭成員內包括配偶, 就是婚姻是家庭的基礎, 先有婚姻而後有家庭。 因此, 在排灣族的家 庭成員中既包括了親屬也包括了配偶與姻親, Murdock 氏所說家庭的四種功能對排灣族的 家庭而言是完全符合的。

  在排灣族的觀念中, 家庭就是 tatseklan。家庭的意義包括家宅 umah, 家名 ngatan nua umah, 以及住在這一家宅內的家庭成員 idumaganan。 家宅是一個家庭的標誌, 家名 (或者家氏) 就是家宅的名稱, 它代不但表代這個建築物而且還代表住在這一家宅內的家庭 成員。 就功能論, 它與漢人的姓氏以及歐美人士的 surname 或者 family name 有些相似 。 從家名上可以看出這一家庭的背景, 知道它是屬於那一社會階層的。 雖然家名的名子 都是傳自祖先, 也有同名的現象, 但同一家名的數個家庭之間絕對沒有任何關連, 這一點又 和漢人的姓氏以及歐美的 surname就大不相同了。

  排灣族的家屋以士文 (率芒) 溪為界分為南北兩種類型: 南型的屋頂呈橢圓形而且以茅 草為建材(4) , 北型的屋頂呈三角型以石版為建材。 家屋的內部以地板為界, 地板上面是活 人生活的空間, 也就是家庭成員生活的地方; 地板以下是墳墓, 為埋葬死人的地方, 也就是 家族成員安息的地方。

  排灣族行長嗣 usam 繼承。 所謂長嗣, 就父母而言是子女中居長者, 就同胞而言是同 胞中居長者。 長嗣的計算是婚姻為主: 一個人, 不論男女, 每結一次婚就有一個家屋, 以這 次婚姻所生的第一個子女為長嗣, 繼承這個家屋, 同時照顧這次婚姻所生所有的子女。 正 確地說: 長嗣是父母最長的子女, 是同胞 (同父同母) 中居長者。 身為長嗣必須行迎偶婚 nakitaruv : 若為男性必須娶妻留在家中奉養父母掌管家務; 若為女性則招夫留在家中奉養 父母, 掌管家務, 延續這一家族。 弟妹們於成年結婚時必須離開自己的出生家庭 (family of orientation), 行從偶婚 kitaruv到配偶家裡去或者行新建婚 kitua-ia, 建造新的家屋, 經營 他們的養育家庭 (family of procreation)。 行從偶婚的人把自己投入配偶的出生家庭共同 延續配偶的家族, 行新建婚者與配偶建立新家替自己的下一代開創一個新的家族。 如果 男女雙方都是酋長雙方的長嗣就不必離開自己的家庭而行雙繼婚 mutsivung talausam, 在 下一代的子女中可以有兩人各自繼承父母一方的家系。

  家庭發展是家庭生活動態的表現。 在 "長嗣承家餘嗣外出" 的認知下, 推動家庭發理 念的是主幹型家庭。 不論是迎偶婚, 從偶婚或者是雙繼婚都是在既有家庭的基礎上增加 新的成員而已, 這就是形成主幹家庭的主因。 新建婚是形成核心家庭的原因, 但核心家庭 將是另一個主幹家庭發展的的起點。(5)至於家庭成員中有時尚有一些弟, 妹, 叔, 姑, 姨, 舅 , 甚至祖叔, 姑, 姨, 舅等傍系親屬, 那是因為(1) 弟妹們的年紀尚幼而父母早逝或離異必須 依靠已婚的兄姊生活, 甚至造成家中僅有同胞而沒有配偶的現象, (2) 婚姻消失一人生活不 便, 或者年老無依而回到自己的出生家庭投靠他們的 usam。 在排灣族的習俗中, 人死後 必須葬回自己的出生家庭, 如果因為前述的原因而回到自己的出生家庭只不過是把回家的 時間提前而已。 對一個排灣族人而言, 出生家庭才是自己的根, 童年在那裡成長, 死後在那 裡安息; 至於養育家庭只不過是為了解決下一代的養育問題而做的暫時性的停留而已。

  從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看, 排灣族的家庭制度有以下數點的特徵:(1) 以主幹家庭為家庭 發展的模式, 年老的父母可以得到長嗣的奉養, 解決了老人問題。(2) 重視長嗣的配偶: 長 嗣的配偶 tsigar nua usam 對這個家庭來講雖然是姻親而不是親屬, 但是這個家庭是他的 養育家庭是這個家庭的主要成員, 長嗣的弟妹們在成年結婚之後都要離開這個家庭到他自 的養育家庭中生活。 如果不看重長嗣的配偶難免會使他對這個家庭產生疏離感因而產許 多家庭糾紛。 長嗣的配偶有權決定弟妹們結婚時的嫁?; 如果姻父母與姻子女在情感上 不和時常吵鬧無法再共同生活而長嗣又不願意和自己的配偶離婚時, 年老的父母只有暫時 離開這個家庭到其他的子女家中或者他們兩人自己獨自生活。 如此尚末結的弟妹與年老 力衰的父母都不會因權力過大而使姻子女或姻兄姊受到太多的委屈。(3) 二次婚時, 不論 是離婚或者配偶過世, 若留有子女當事者必預離開現在的家屋, 重建家屋經營自己的新生 活, 原來家中的子女如果能獨立生活就由他們的長嗣照顧否則回到他們祖父母那裡暫時生 活, 直到他們能獨立時為止。 如此家中沒有繼親 (step relatives) 因而不會產生繼母虐待前 妻子女的家庭悲劇。

  若從人死後必須葬回自己的出生家庭的禮俗思考, 葬在排灣族家屋地下的人員間的關 係是同胞與其兄或者姊的子女, 在下一代的關係中又是同胞與其兄或姊的子女。 地面上 的活人與地面下活人之間的連繫是靠這一家行迎偶婚的家庭成員。 住在地面上的所有的 人員我們可以稱其謂家庭成員, 如果包含葬在地面下的所有成員就成了家族成員。 這就 是排灣族人對家族的認識與設計。 在家庭成員中以夫婦關係為主軸生育養育新的下一代 ; 在家族成員中以長嗣關係為主軸, 奉養尊親協助弟妹, 祭拜祖先, 延續家族。 真正符合了 vusam 在排灣族語言原義為種子的實情。

  (二) 親屬與姻親:親屬 (tsingulan) 與姻親 (tatalatalan) 構成了排灣族親屬關係體系的 整體。所謂親屬就是與自己有真正或者社會認定的血統關係的人, 而姻親則是因婚姻的建 立與自己形成關係的人。不論是親屬或姻親都是以自我為中心而建立的關係。親屬的認 定是以父母等距離的原則以自我為中心向上追溯四代, 到高祖父母為止; 向下推展四代, 到 玄孫子女為止; 傍係親屬則到第四傍為止。在這個範圍內直系尊親的數目隨著世代的增加 而有所增加: 父母僅有一對, 祖父母則有兩有兩對, 曾祖父母變為四對, 高祖父母就有八對 。 除與自己住在同一家屋內的直系尊親外, 其他的直系尊親和自我的關係僅受世代因素 的影響。直系卑親屬的算法與尊親屬相同, 僅受世代與是否同住一家屋因素的的影響。 由於排灣族的認親法則 (對親屬關係認定的規則) 是血族型 (cognatic type) (父母雙方的親 屬在親屬地位中是相等的) 的, 他們採用類似歐美的cousin (堂表兄弟姊妹) 制度, 同胞兄弟 他們叫做 markaka, 同胞的子女互為從表兄弟姊妹 tsikatsikar, 從表兄弟姊妹的子女互為第 二從表兄弟姊妹 sangasangsan, 第二從表兄弟姊妹的子女互為第三從表兄弟姊妹 basmusar。 第四傍系也就是第三從表兄弟姊妹已經到了親屬關係範圍的邊緣, 超出了這 個範圍, 就成了沒有親屬關係的外人 kalikali。

  從上述的情況看, 排灣族除了家庭以外, 沒有任何的親屬群體。 在排灣族人的親屬體 系中同胞關係是牢不可破的, 各個家族以家屋為基地, 以家名為標誌, 以長嗣繼承為延續, 形成了一個封閉且獨立的個體。 在這種情況下家族與家族之間互不相連, 自然就無法形 成更大的親屬群體。

  姻親 tatalatalan是因為婚姻的關係而建立的。這一點排灣族人知道的非常清楚。排灣 族人如果因配偶去世而再婚時, 必須通過一個名叫 kipsohapi 儀式: 親自帶著酒肉到去世的 配偶家中與其父母及親屬道別與請求其諒解。在這個儀式舉行以後, 自己與去世配偶的親 屬間就不再有任何關係而可以再婚了。至於他們子女並不因為這個儀式而與父母雙方的 親屬之間發生任何性質的變化。

  他們選擇結婚的對象是採取消極禁止的態度。 第一從表兄弟 (姊妺) 之間是絕對禁婚 的; 第二從表兄弟 (姊妺) 之間是原諒婚, 最好避免。第三從表兄弟 (姊妺)之間是理想的結 婚對象。他們認為到了第三從表兄弟 (姊妺) 親屬關係已到了邊緣, 超出這個範圍就成了沒 有親屬關係的外人, 如果第三從表兄弟 (姊妺) 之間結婚, 他們自己的子女與各自同胞的子 女就成了第一從表兄弟 (姊妺), 把關係又拉了回來。

  姻親所指涉的範圍以配偶的父母, 同胞, 同胞的配偶, 同胞的子女; 父母同胞的配偶等 。

  從排灣族的守喪制度看, 喪期長而且形式重的守喪對象是配偶, 而不是長嗣與父母之 間, 雖然長嗣在排灣族的親屬制度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配偶在所有親屬關係中佔最重的 地位, 恐怕是血族型親屬體系的特色之一。

  (三) 有關排灣族親屬制度性質的爭議

  人類學界對排灣族親屬制度的認識並不是一致的。所以會有這種現象, 是因為排灣族 的親屬制度並不是一種常見的親屬制度, 對它的認識就比較困難, 免不了在認知的層面上 產生紛歧的現象。

  衛惠林先生是排灣族社會人類學研究的奠者, 雖然透過他的著作我們可以對排灣族有 所了解, 但是他把排灣族的長嗣制度與周代的宗法社會相比, 認為排灣族的 vusam 就是周 代的宗子 (1955), 為一親屬群體的代表, 就有些問題了。要知道, 排灣族的長嗣是以婚姻為 單位的, 就平輩親屬而言它所涵蓋的範圍也僅以同父同母的同胞為限。從儀禮喪服一般人 對宗子服喪的情形 (對宗子, 宗子之母與妻均服齊衰三月的喪) 看, 宗子是大宗的代表者。 兩者之間的差異在於他們所代表的範圍有很大的不同。

  事隔多年, 又有日本人響應了衛先生的看法。大阪民族學博物館的松澤員子女士, 在 東部排灣族的部落中發現了 "一條路" 理念 (1986)。 這一理念正是連繫各個家庭之間的紐 帶。這一發現引起了人類學界的好奇與注意。如果以排灣族家庭與家族的理念來思考, "一條路" 與 (1)每人死後必須歸葬出生之家, (2)再婚時當事人必須離開自原來的養育之家 , 與新的配偶再建新家迎接由這一婚姻所生的新生命等事實相抵觸。如何面對這一新發現 , 確實是值得深思的。 在單一酋邦的部落中, 居民們除了部落外婚外, 行新建婚的家庭在沒 有其他的酋長可以選擇的情況下, 所有的家庭都歸一家酋長所管轄, 家庭與家庭之間自然 就形成了 "一條路" 的關係。如果酋長再以這種理念來加強屬民們的向心力, 更增加了這 種關係的合理性。 如果我們把 "一條路" 的理念視為酋長們拿來加強志願性政經群體成員 向心力的口號, 而不是歸屬性親屬群體的結構指標就比較合理了。

  另外, 東京大學出身的學者未成道男氏也以瑪家鄉瑪家村pasadan的習俗 (贈與老大禮 物) 為依據來理解弟妹的養育之家與其出生之家的連帶關係 (1973)。就排灣族的家庭理解 而論, 出生之家是每個人的根本, 養育之家是為了養育下一代而設計的。每個人在養育之 家的地位是暫時的, 而不能作為這一家族的真正成員。pasadan所代表的意義是向老大表 示敬意, 並不能表示弟妹的養育之家與其出生之家的連帶關係。雖然長嗣的配偶在養之家 中有其特殊的地位, 但這種地位也只是對他或者她對這一家所作的努力與奉獻的肯定, 而 不是把姻親整合到這一家族之中。 這是排灣族的家族制度的特徵之一。

  如果了解了這些爭論所以引起的原因以及本人對上述學者所持的觀點的解釋, 我們對 排灣親屬制度理解就會比較接近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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