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高市教育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標準退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及雜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
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生經核准後,休、退學退費日期之起算,以學生實際至註冊組提出申請日為準。前項休退學期間依教育部規定日及本校行事曆計算。
101學年度第1學期
101年10月16日退三分之二
101年12月3
日退三分之一
101年
12月4日起不退費
101學年度第2學期
102年4月2日退三分之二
102年5月16
日退三分之一
102年5月17日起不退費
102學年度第1學期
102年10月16日退三分之二
102年12月3日退三分之一
102年12月4日起不退費
102學年度第2學期
103年3月28日退三分之二
103年5月14退三分之一
103年5月15日起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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