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在「建港養港」政策下,自民國四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擴建計畫正式開工,到民國五十六年,又闢建第二港口。紅毛港東臨高雄港的港內,此後為了高雄港的運輸發展需要,居民興建房舍就開始受限制,終至於不得不遷村。

  紅毛港自民國五十七年劃入高雄臨海工業區,即實施限建,即有遷村之議;民國六十一年高雄市楊金虎市長任內,曾有意將都市計畫延伸到仍屬高雄縣的紅毛港,將紅毛港劃出高雄臨海工業區,後實際勘測時發現有重重困難,以致停擺。當時紅毛港已頒布禁建,卻未真正辦理。

  第一度實施「限建」之時,就有「遷村之議」,直到六十八年行政院正式核定將紅毛港列入港埠範圍,才正式著手進行遷村事宜。七十八年進入實質作業,遷村地點修正為高坪、崗山仔、二苓、大林蒲、鳳鼻頭地區,但未被多數紅毛港人接受。行政院核定遷村補償基準日為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至今有十年。但若以民國五十七年論,紅毛港遷村案拖延迄今,整整有三十個年頭。茲臚列其嬗遞如次:

  民國五十七年紅毛港被規劃為臨海工業區,實施禁限建。民國六十一年因建築密集,應地方要求劃出臨海工業區。

  民國六十四年十月,高雄港務局研擬「大林港區預定地遷村計畫」,擬以紅毛港為第六貨櫃銷運中心,故自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再禁建二年,這也是有計畫提出遷村之議的開始。改制前,台灣省政府曾歸納各方意見,遷村地點有四個,都因故作罷;(1)小港佛公段工業用地;(2)中磷公司南側工業用地;(3)大林蒲農業區;(4)興達港。前二個地點,不合工業發展整體利益;大林蒲農業區面積狹小,無法容納;而興達港遭村民反對。結果使遷村工作遲遲未能展開。

   六十八年行政院正式核定同意將紅毛港劃為高雄港大林商港區第六貨櫃碼頭用地。六十八年七月一日,小港鄉改隸高雄市,紅毛港納入高雄市範圍。紅毛港遷村計畫即與高雄市有直接關係,但在楊金欉市長九個月的任期,未能有力施展。

  繼任者許水德市長,從民國七十二年起,舉行四次意願調查,後來採納紅毛港遷村促進委員會的建議,選定六處國宅用地(1)小港(2)二苓鳳宮國宅(3)高坪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區標售地(4)鳳鼻頭漁業特定地(5)大林蒲(6)崗山仔台糖地,計劃興建三樓透天厝和五樓公寓式國宅。

  自民國七十三年,歷經二年規劃,分近期和遠期計畫:(1)近期計畫之社區,利用填成之新生地,自鳳鼻頭起,北至鳳林國中之沿海一帶及大林蒲保護用地,預計容納二萬人,與小港區漁船九五0艘。(2)遠期計畫之社區,利用大林蒲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綠地及擴大都市計畫區等用地,預計容納二萬人,與旗津、中洲、鼓山一帶之漁船二七七0艘。 

  第二節  高雄紅毛港計畫遷村的渾沌

  行政院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台七四內一0六七號函,同意辦理近期計畫,遷村案雖有法令依據,但由於部份紅毛港人村意願低落,及高雄市議會未能審議通過開發工程特別預算案,因此許市長時代第一次修正,將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基準日,延至七十五年五月卅日的遷村計畫,乃告擱淺。

  近期計畫概要:

1.遷村目的:由高雄港務局取得紅毛港土地作為第六貨櫃中心。

2.安置地點:遷移紅毛港居民至大林蒲、鳳鼻頭沿海地區(即鳳鼻頭漁業特定區)開闢新生地以安置遷村戶。

3.開發方式:以「實施區段徵收改進要點」方式開發。

4.財務分擔:

(1)舊聚落地區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全由高雄港務局負擔。

(2)漁業特定區部分:社區開發工程費用,全由高雄市政府負擔。港區開發工程費用,由中央政府補助開發工程費扣除工商用地出售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其餘由台灣省政府、高雄市政府以三分之二比例分擔。

  一、高雄紅毛港遷村內容第一次修正經過

  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因紅毛港居民對大林火力發電廠、聯合污水處理廠、南部運煤碼頭,所造成之污染有怨言,及對遷至鳳鼻頭意願不高,以台七八內四一二0號函核定,紅毛港遷村第一次修正計畫。經協調後由台電補助遷村戶(於紅毛港設籍者)「房屋津貼」每戶每月五千元,以十年計,每戶六十萬元一次發給。

  計劃內容:

(1)國宅興建:擬在小港國宅、二苓鳳宮國宅、高坪特定區第一期發展區標售地、鳳鼻頭漁業特定區(社區部分),及大林蒲、崗山仔台糖公司所有農業區等六個地點分別興建三樓透天厝及五樓公寓式國宅。

(2)訂定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標準。

(3)訂定「房屋津貼」補助之對象,及發放時機。

(4)民國七十七年,紅毛港爆發大規模環保事件,民眾數度包圍台電大林廠及南煤儲運中心,最後由市長蘇南成先生協調,台電同意由給付紅毛港居民每戶六十萬元「房屋津貼」,台電在此事件中共「貼償」二十六億元。(附表七)

資料來源:「高雄市紅毛港舊聚落地區遷村計畫探討」高雄市政府,民國七十九年十月

  二、高雄紅毛港遷村內容第二次修正經過

(一)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召開會議,郝院長柏村先生在會中裁示的重點如下:

 1 遷村安置地點為崗山仔農業區和中崙、牛寮農業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並按每戶廿六坪以內配售建地,由遷村戶自建,政府則輔導辦理國宅貸款。

 2 遷村補償基準日放寬到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公告土地徵收日。

 3 擴建漁港安置紅毛港船舶案,短期利用第一貯木池內第六、第七區水域,予以安置。長期則責成港務局、高雄市政府和漁民遷村促進委員會再做協調覓定。(紅毛港要求十五公頃,港務局原同意由二.三公頃擴大為七.七公頃,最後又讓步,紅毛港漁民勉強接受十一公頃之安排。)

 4 台電電源開發用地卅公頃,由港務局在紅毛港遷村原有土地範圍內提供台電使用。

(二)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八一內三五七八五號函,行政院因紅毛港居民對安置地點不符所需,且過於分散。地上物補償基準日、標準、安置地點、方式有異議,當地居民、民意代表提出諸項建議,核定紅毛港遷村第二次修正計畫。房屋補償基準日係以七十八年七月公告徵收,七十八年九月發放補償費,致使當地居民反映補償費偏低,應予提高,惟與第一次修正計畫差異太大。

1 安置對象:紅毛港地區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土地公告徵收日以前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產權持分共有者由一人為代表),並於房屋補償基準日以前於該地區設有戶籍者。

2 安置地點:選定高雄市桂陽路兩側農業區(崗山仔農業區及小港機場北側農業區),及毗鄰高雄縣中崙、牛寮地區,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土地,容納紅毛港遷村戶。

3 安置方式:取得遷村用地後細分每宗廿六坪基地,依成本專案配售遷村戶,並比照國宅「貸款人民自建」方式,專案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自建住宅。

(三)八十二年一月廿九日,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通過,將崗山仔農業區五五.0七公頃,規劃為住宅區十.五一公頃、遷村戶住宅區十一.二一公頃、商業區七.二三公頃、及公共設施廿六.一二公頃。

   依紅毛港遷村時程,安置地點都市計畫應於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公告實施,安置土地配售作業,定八十四年六月底辦理。

   八十二年四月,海昌里的民意調查,近八成里民希望由政府承建後,配售給遷村戶。

(四)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起,高雄市吳敦義市長指示工務局,研議成立「紅毛港遷村專案辦公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每週報告進度,針對遷村土地的取得、新漁港的興建、補償費問題、以及有關遷村興建國宅或由遷村戶購買土地自建等,成立工作小組研究。

(五)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廿五日,紅毛港成立遷村自救會,該會以「促進早日遷村、要求合理賠償」為宗旨,其重要訴求有五點:

 1 調整政府公佈的遷村基準日,舉凡世居紅毛港、人口自然成長、在正式遷村前合理設立的戶口,均應受到合理的補償。

 2 安置遷村戶所興建的三樓透天厝,應以民國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間公佈的造價二百零九萬元為價位。

 3 安置遷村戶所興建的成本造價,因政府一再延宕,所增加的成本,應由政府及需地機關(港務局、台電)補助。

 4 長期限、禁建,致使許多紅毛港人五代同堂擠居一室,應補償居民精神損失。

 5 政府應設專門機構,專權統籌興建國宅的要求,以分開方式處理,以滿足數千戶居民的真正需求。

(六)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紅毛港遷村計畫第四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經協商修正其草案如下:

 1 遷村安置以「戶」為單位,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有安置資格:

(1)基準日之設籍安置「戶」:

   房屋所有權人安置「戶」: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戶」者。

   已婚直系血親安置「戶」:房屋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因婚姻關係存續,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戶」者。

   已婚兄、弟、姊、妹安置「戶」:房屋所有權人之兄、弟、姊、妹因婚姻關係存續,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戶」者。

(2)基準日房屋所有權人之血親成長安置「戶」:

   房屋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戶」者。房屋所有權人之兄、弟、姊、妹,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因婚姻關係存續,而在紅毛港地區新設「戶」者。

 2 安置戶不得重複配置,夫妻分戶者仍僅配置一戶。

 3 安置戶每戶配售土地面積以二十六坪為原則。

 4 房屋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之直系血親不符合前述安置資格者,於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在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於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有「戶」者,得依下列規定,集中興建集合住宅予以配售安置:

 (1)申請人年齡資格參照內政部「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之規定。

 (2)配售住宅自用面積分三等級:每戶一口者:二十坪。每戶二口以上,五口以下者:三十坪。每戶六口以上者:四十坪。

  前項人口數為房屋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之直系血親在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設有戶籍者;自用面積不含陽台、樓梯間、地下室、屋頂突出物等公共設施面積。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設有「戶」者,經居民個案提出申請,審核確認,得調高一級之標準予以配售。

 5 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既有供公共(眾)使用之建築物配售土地辦法,由權責提請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專案研議。

 6 特殊個案或有認定爭議案件,提報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參照上列相關規定精神研議決定。

 7 遷村戶核算截止日訂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如八十七年底未能開始對配售土地安置戶配售土地,得提報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研議,依實際延宕之時間予以順延。

 8 本修正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安置戶名冊應公告二個月以供確認並徵求異議。公告期間,紅毛港地區居民如有異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戶籍等佐證資料要求更正;認證有疑義者,提報紅毛港遷村計畫相關會議研議。

  三、高雄紅毛港遷村內容第三次修正經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蕭院長裁示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原則可行。並以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台八七內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核備。修正原因:

1 原訂安置對象未能符合當地實地狀況,難以執行。第二次修正計畫書安置對象為:紅毛港地區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產權持分共有者推出一人為代表),並於房屋補償基準日以前於該地區持續設有 戶者。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之安置對象者共有二九0一戶。原安置對象窒礙難行之處:同一家族成員成家後分戶而仍同居者十分普遍,因此若將其認定房屋產權持分共有,而推出一人為代表,將引發糾紛。若以第二次修正計畫書之標準,則因同宗不同戶,將造成配售一宗廿六坪土地,卻要求其數戶共同持分居住的情形。然依實際統計發現,一宗土地所有權下的戶數,有多達十四戶之多,其內人口數甚至有高達四十餘人者。故若依安置對象辦法執行,屆時將造成嚴重之家族糾紛,亦失妥善照顧村民之原意。

2 安置用地不足:原規定安置戶四五00戶,面積約三八公頃。不足原因是八米道路變更為十米道路(約六公頃)。及修訂安置對象,增加配售土地安置戶約五00戶,增加配售集合住宅戶約一六00戶(約三公頃),規劃增加公共設施用地(約三公頃)。

3 安置土地不足:總計約十七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由政府負擔公共設施開發成本,以減輕居民負擔。遵照行政院八十四年五月九日公共建設督導會報第四十九次會議連院長指示:「對遷村戶增加申購土地單位或坪數提出具體認證辦法,並謹慎處理」。

    解決方法:

1 關於安置對象:遷村安置以配售住宅對象且以「戶」為對象,每戶一口者廿坪;每戶二口以上、五口以下卅坪;每戶六口以上四十坪;安置戶不得重覆配置,夫妻分戶者仍僅配置一戶。

2 關於安置用地不足:協調台糖公司放棄高雄市轄區範圍抵價地約十七公頃,改領取現金地價補償。所需費用約三十二億元,配售後可回收歸墊。協商台糖公司於高雄縣範圍之抵價地,要求以都市計畫變更方式提高容積率與商業區面積,以彌補該公司之損失。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市、縣政府均已進行作業中。 

  四、高雄紅毛港遷村計畫之定奪

  紅毛港遷村計畫是由高雄市政府規劃擬定,於民國七十四年經行政院核定,後因居民對賠償費及安置地點有意見,高雄市政府於七十八年提出第一次修正意見。

  第一次修正意見提出後,居民再有意見,高雄市政府於八十一年提出第二次修正意見。(省政府奉行政院指示負擔全部經費,依行政院核定的第二次修正計畫約需負擔一百三十九億三千餘萬元,省府歷年編列預算共達六十五億九千餘萬元,並已執行三十六億五千餘萬元。)

  第二次修正意見提出後,居民還是有意見,高雄市政府於八十七年提出第三次修正意見。(第三次修正計畫,省府約需負擔一百七十七億五千餘萬元,但省府因財政窘困,所以省議會才擱置該項預算。)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為推動紅毛港遷村計晝,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聽取經建會有關報告後裁示:

1 遷村計畫應按經建會審議原則來推動,如仍有問題,應由高雄市政府邀集台灣省政府等相關單位成立遷村工作專案小組,依經建會審議結論全力推動計畫,並由經建會予以列管。行政院決支持高雄市辦理紅毛港遷村計畫。

2 在今年(八十七)十一月遷村計畫未完成前,原則上不再發該村每戶每月五千元的房租津貼,但主動自行遷出者則可考慮繼續予以津貼。

3 經建會在第三次修正計畫中,對遷村所需區段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十三億元,地上補償費十億元,合計二十三億元部分,仍應由主計處儘速邀集台灣省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提具體可行的方案。(附表八)

4 經建會也發現,由於遷村計畫延宕甚久,外來人口不斷增加,使得住戶由原來的二千多戶一變而為九千多戶,會中也決議安置對象設定為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血親戶,並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在該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符合條件者大約四千九百七十九戶。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行政院蕭院長萬長在高雄市,於行政院南部地方服務中心成立時,同意其中區段徵收不足費用二十三億二千萬元由交通部民航基金動支墊付,高雄市地政處表示,只要中央撥款,即可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最快二年內完成配售土地,供居民新建家園,遷村地點仍在高雄縣牛寮、中崙,與高雄市崗山仔農業區,每戶配售土地二十六坪,遷村戶由原來二千九百零一戶增加到四千九百七十九戶,另有配售國宅一千五百九十七戶,遷村總經費由原來七十二億元增加到三百三十億元。由於遷村工作不能在今(八十七)年十一月前完成,如何發放居民「房屋津貼」,市府將與居民再溝通。

  延宕數十年的紅毛港遷村案,省住都處已在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公告招標當地區段徵收工程項目中,污水下水道第一標工程,並於九月二十九日開標,十月底動工,對這項歷時卅餘年的老案,是一項重大突破。


1棚:建物構造無蔽體者以棚子認定。

2營生範圍:合法房屋之附帶違建物在同一地址及居住營生者。

3夾層: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不得少於一.七公尺。

4本地區房屋補償標準係依遷村策進委員會第三次決議辦理。

5補助費領取對象為七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籍居住現址有案者始得發給。

6房屋產權如有第三者提出產權共有異議者,須提出產權證明委託書、印鑑證明,委託一方辦理。

7產權共有須分開領取補償費者,應由雙方自行協調,並加以圖示標註,蓋印鑑章,附印鑑證明辦理。

8房屋拆除面積之計算,依房屋各層外牆或外柱中心線以內計算,房屋、雨遮、陽台等突出中心超過一公尺時,應由外端縮進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第三節  高雄紅毛港遷村的難題及契機

一、遷村用地地點選擇困難,選定過程費時:

  由於紅毛港遷村涉及的人口眾多,包括一九000餘人,計七四四四戶,故選擇地點困難。原於民國七十四年決定遷至於鳳鼻頭新社區,但由於居民意願不高,再加上開發經費過巨,因此議會通過而予以擱置;及至七十七年決定以鳳鼻頭漁業特定區為主,另對高市小港、前鎮地區分別依居民意願興建國宅容納。但因居民反映興建國宅之安置地點不符所需,過於分散,缺乏遷村的整體性與規劃的一致性,提案又遭退回,故決定另覓遷村地。於是民國八0年向台糖協調取得高雄縣牛寮、中崙貨運轉運專用區之土地,惟台糖公司卻遲遲不同意,俟八十一年時由高雄市政府於行政院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向行政院院長簡報後,經院長裁示,台糖土地取得始定案。八十七年五月由經建會審查結果,未來遷村安置地點選在崗山 仔農田區,和高雄縣鳳山市中崙、牛寮貨物轉運區。

二、房屋安置對象因不斷繁衍增加,造成安置困難與惡化局面:

  在紅毛港遷村案例中,原決定安置的對象包括:紅毛港地區於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產權持分共有者推出一人為代表),並於房屋補償基準日以前於該區持續設有戶籍者。由於當地居民激烈反應兄、弟等分戶生活之情形,如依上述安置條件,未來恐造成家族紛爭。

  因禁建多年,房舍窄小老舊,當地居民反映多有世居子弟成年後仍無法成家之情形,建議成長戶應予納入安置配售資格,而未婚設籍戶符合相關規定者,應以配售集合住宅之方式安置。

  目前由於遷村計劃延宕,外來人口不斷增加,使得住戶數由二千多戶變為九千多戶。決議將安置的對象設定為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及其血親戶,並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在該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符合該條件者約有四千九百七十九戶。

三、遷村經費過鉅: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原已編列部分相關預算七十六億餘元,並為執行區段徵收編列六十七億五千萬元以備支應。惟上項經費經省議會於八十六年五月決議:「本案遷村補償費請省政府先函請中央撥款補助,並俟本省四港務局將來歸屬問題釐清後再議」。

  行政院已同意紅毛港第三次修正計劃,而區段徵收總經費八三三億元,其中卅九億五千萬元的經費,由省政府編十六億三千萬元預算外,不足的廿三億二千萬元部分,將由行政院負責支應。

四、管轄機關複雜:

  紅毛港原屬高雄縣小港鄉行政轄區,六十四年高雄港務局研擬「大林商港區預定地遷村計劃」,後於六十八年高雄市改制,小港鄉併入高雄市,同年行政院正式核定,同意將紅毛港劃為高雄港商港區第六貨櫃碼頭用地,為了配合紅毛港遷村後,計晝用地單位-高雄港務局取得第六貨櫃碼頭用地,遂成立「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審議相關議案。

五、房屋津貼發放混亂:

  台電公司補助紅毛港遷村戶「房屋津貼」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間,紅毛港地區居民對於大林火力發電廠、聯合污水處理廠、台電南部運煤碼頭,所造成之環境污染有怨言,採取強烈抗議,而經過各單位協調之結果,決議由台電公司補助紅毛港遷村戶「房屋津貼」每戶每月五千元,以十年計算,每戶六十萬元一次發給,然發放補貼過程十分混亂,且發現有二十戶重複發放,而此問題已經奉市長核准「俟紅毛港遷村日,以當時補償標準補發差額時扣抵之」,且該等有配售土地或國宅資格之權利,屆時暫勿配售,俟繳清溢領款及應付利息再於分配,並於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委託律師目前尚餘未返還之九戶中具房屋之溢領戶循法律規定向高雄地方法院申請假處分及執行命令在案。目前此項房屋津貼於七十八年完成發放,且行政院長表示因遷村計劃已積極推動中,原則上將不再發給,不過如果當地民眾充分配合計劃的執行,而主動遷出紅毛港地區者,為顧及其生活需要將會請高雄市政府協調台電公司研議是否繼續酌予發給房屋津貼。由於台電所支付的房租津貼迄今無法銷帳,並遭監察院糾正,台電堅持不再續發。

六、安置遷村用地不足:

  本案原計晝規劃安置戶四五00戶,每戶安置廿六坪土地,共需地卅八公頃,後因八米巷道改為十米巷道,另增加安置約五百戶土地安置戶,及未婚戶集合住宅戶約一五00戶,因此遷村用地不足。前述不足之用地,由台糖公司同意於高雄市部分不領取抵價地,改領取地價補償費約卅二億元,該項經費雖屬墊付款,於土地配售後可以回收墊付,惟該項預算目前遭台灣省議會擱置,但已有轉圜餘地。

七、拆遷時間不合理:

  紅毛港地區土地徵收補償、地上物拆遷補償、台電公司之「房屋津貼」,已於七十八年九月之前便完成發放,故紅毛港居民應於一定期限內搬離其原住處,然因當時搬遷地點無著落,因此居民以其為拒絕遷出之理由。俟八十一年決定遷村地點時,居民與民意代表又反映:紅毛港遷村歷時頗長,在遷村地點尚未取得前若強制拆遷,而以七十八年補償費來購置安身之處所實屬偏低,故建議拆遷補償日放寬至實際拆遷日為準,並於取得安置土地,完成配售登記後再予執行拆遷。經多次協商,乃將房屋補償基準日延至土地徵收日七十八年七月廿八日,並以取得安置土地,完成配售登記之日期為實際執行拆遷日。

八、時間拖延、房租津貼續放爭議:

  紅毛港遷村自救會向行政院提出繼續發放房租津貼的三個附帶條件:(一)不需附加自行遷出之條件。(二)發放資格以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所規定之安置戶(四千九百七十九戶)為考量,初期以發放三年為期。(三)發放額度調高為每戶每月一萬五千元,或至少依高雄市消費者物價指數(居住類房租)漲幅為調整基準。

  行政院對遷村安置戶一直持續增加,頗有意見,故表示:遷村戶必須搬遷後才能發給房租津貼,而且必須有生活上的需要,同時高雄市政府必須對安置戶重新調查認定,再報院審議。

九、紅毛港遷村再現契機: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於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估計紅毛港遷村應可在三年內完成,因應遷村戶的要求,研擬八個方案,簽請市長謝長廷向中央爭取經費之參考,發放金額因發放對象不同,金額從八億元到四十六億元不等,分述如下:

(1)依照原發放戶四千五百戶,每戶五千元為標準,三年的經費需八億元。

(2)發放對象為現住戶八千六百戶,每戶每月五千元,三年要十五億五千多萬元。

(3)考慮十年來物價指數,以原發放戶四千五百戶對為象,每月每戶六千六百八十九元,三年要十億零七千多萬元。

(4)考慮十年來物價指數,發放對象為現住戶八千六百戶,每月每戶六千六百八十九元,三年要二十億七千多萬元。

(5)以原發放戶四千五百戶對為象,每月每戶一萬五千元,三年要二十四億元。

(6)發放對象為現住戶八千六百戶,每戶每月一萬五千元,三年要四十六億元。

(7)發放對象為現住人口數計算,每人每月一千二百五十元,三年要九億七千多萬元。

(8)發放對象為現住人口數計算,每人每月一千六百七十二元元,三年要十三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