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獼猴的法令規章

  在台灣,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行政院農委

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育法,而有野生動物棲息的縣市也會制定相關的法令,像是高雄市政府就訂定了高雄

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在柴山餵養台灣獼猴,可是會被罰6000元的喔!條文如下所示:


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6月7日高市府建三字第21810號令制定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及維護民眾之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區域及野生動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條 經公告之野生動物應予保育,於公告區域內禁止直接接觸、餵食或其他危害野生動物個體之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除狀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條 違反前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第六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