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罰則新制3月上路,高雄市警察局雷厲風行執法取締,一整個月來共舉發酒駕違規1,251件;其中,移送法辦463件、累犯違規31件及拒測59件,違規者均開處9萬元罰鍰。

    高雄酒駕取締件數冠全國!據統計,今年高雄13月肇事案件與去年同期相較,A1事故(24小時內死亡)減少1件,A2事故(人員受傷或逾24小時死亡)與A3事故(車物受損)則減少167件27.6%)就相關資料來看,肇事件數明顯減少,這顯示強化執法已略見成效,但國人酒駕習性仍令人憂心。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歷史資料顯示,機車的酒駕肇事占八成。

  高雄人愛騎機車,主要因為機車機動性高、省錢又便捷,在大眾運輸路網不夠密集、幅員且又遼闊的情況下,機車自然成為廣大民眾的優先選擇,機車族遂成為城市的 「 行動 主流」,讓高雄機車總數高居五都之冠。

 

  法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拒測處罰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情況一:無肇事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情況一:有肇事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執法作為: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資料圖片來源:大紀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