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本校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劃訂定之。
二、目的:
配合政府加強交通安全宣導,維護學生生命安全,培養學生遵守法規精神,減少居民怨聲,降低車禍傷亡人數。
三、實施項目:
(一)學生車輛管理:
1.本校腳踏車棚免費提供學生停放,學生應自行上鎖,學校不負保管賠償責任。
2.不得在校園內騎乘腳踏車。
3.每一車棚腳踏車橫向一排停放,前輪向內,依序排列,不可任意停放,並自行上鎖。
4.非放學時間,不得進入車棚取車。已有准假外出者,須憑證明始可放行。
5.凡偷竊他人腳踏車或使用來源不明腳踏車,經查獲一律移送法辦。
(二)學生違規騎機車管理:
1.本校因場地限制不提供學生停放機車。
2.無照騎機車或未戴安全帽者,依校規予以小過乙次處分,並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3.領有駕照但未向學校報請許可或逃避管理者,依校規予以警告處分。
4.有照騎機車但未戴安全帽者,取消其許可證資格,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5.凡機車未按政府規定加保強制險者,取消其許可證資格,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6.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交通指揮者,取消其許可證資格,依校規予以警告以上處分,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7.不按規定停放,妨礙交通,有礙觀瞻,造成混亂或引起民怨者,與第三項同。
8.騎乘來路不明機車者,經查獲一律移送法辦。
9.將違規學生名單通知該班導師及輔導教官(老師)查明事實經過。
10.輔導違規學生填寫事實經過,並約談家長,除依校規予以適當處分,導師及輔導教官(老師)與家長需達成共識,隨時督促學生行為表現及追蹤輔導。
11.本校教職員工得隨時查驗核對機車牌照、引擎號碼及機車強制險證件。
(三)行的安全須知:
1.學生集體通過馬路時,要按學校交通指揮通行。
2.車未停妥或已開動時,不得貿然上下車。
3.車輛行駛中,不要將頭手伸出車窗外面。
4.下車後須注意左右有無車輛行駛,再穿越馬路。
5.不要由停放的車輛後方竄入馬路。
6.儘量減少夜出晚歸。
7.夜間避免走進公園、暗巷及窄弄。
8.不任意搭便車。
9.避免為陌生人帶路或接受好處。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之。
五、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