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校車管理辦法

一、依據: 依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培養學生搭乘校車應有之禮貌及公德心。


(二)培養學生乘車自律、自愛及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三、實施要領:
(一)編組:
1.依本校學生實際登記搭乘校車情況,編排各車路線,各車線遴選正、副車隊長各一名,各站分派一名站長。


2.凡搭乘本校校車之學生皆投保六十萬乘車平安保險。

(二)管理考核:
1.搭乘校車之學生均須依乘車規定佩掛校車證。


2.正、副車隊長之職責為督促同學上下車紀律、檢查校車證及車內秩序、整潔之維護。


3.新學期正、副車隊長需建立搭乘學生人員名冊,掌握各站乘車人員;於每週回報表登錄各車狀況及問題建議。


4.定期及不定期舉行車隊長座談會。


5.車隊長對乘車人數與車位編排須力求公平性,並負有宣導各項乘車規定之責任。
座位編排之原則,以總座位數(每週五天乘以上放學二次乘以校車座位數)除以總乘車人數,為每周可分配之座位基本次數。


6.總務處及教官室不定期編組人員隨車督導。


7.由秩序幹部帶領校車糾察執行服儀檢查及驗證,並對各車實施每週車隊評比競賽。


8.為鼓勵正、副車隊長平日之辛勞,學校經開會通過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改為獎金制鼓勵,鼓勵規定辦法另行公告。


9.為配合行車安全,正車隊長位置規定在車門上左方第一位置,副車隊長位置於靠近安全門最近位置,以利行車安全。


10.其他管理詳細記載於規定辦法中。

(三)一般規定:
1.校車證如有塗改、轉借、冒用、過期仍使用或無證搭車,一經察覺除沒收該證追繳車款外,並依情節輕重記過以上處分。


2.校車證如有遺失,須立即向總務處填表申請補發(手續費一百元),遺失補發車證者,中途不得辦理退校車證。


3.乘車時不得喧嘩以免影響校車駕駛之情緒,俾以維護行車安全。


4.上下車須依序排隊搭乘,不可推擠以免發生意外。


5.搭車時,嚴禁將頭、手伸出窗外,不可隨意丟棄垃圾,以維護良好校譽。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待隨時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