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南族的社會組織上,雖有年齡階層組織,卻不像阿美族那樣嚴密;雖然有頭目,但其地位並不像排灣族那樣崇高,而且土地皂理權也不屬於他們的。會所是整個部落公共事務的推動中心。組成會所的分子理論上是本部落的男性青少年。會所分青年會所與少年會所,是年齡階層養成教育場所,也是軍事組織中心和部落財產單位。

  一個部落中,有若干個祭祀群。祭祀群以靈屋為中心在一年兩次的收獲祭時舉行祭祀。管理與戰爭和出獵有關祭祀的管理人地位崇高,他也就是部落的祭司,與豐年祭有關的各種祭祀,是由巫師來主持,家庭對祖先的和種祭祀也經巫師之手。

  卑南族的親屬組織是以血族認親法則為基礎,而受長女繼承的影響。血族型認親法的特性是:父方母雙方的親屬完全相等,子的後裔與女的所出也是完全相等親疏地位。因為受長女繼承的影響,長女繼家招夫,實行從母從妻居,次女以下的女性雖然婚後另行建家,過核心家庭的生活,但次女以下的女性初婚時,必需先與長姐居住一段時間,直到生下第一胎後,始另行建屋。如此長女在與雙親和同胞姐妹間的關係較為親密,而在第一等親屬的範圍內,女性的地位較為優越;超出這個範圍,男女兩性在親屬地位上是相等的。
卑南族